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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直性脊椎炎就醫身亡 兒子申請藥害救濟被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洪子告訴。(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洪子告訴。(資料照)

2020/10/10 14:1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洪信男子罹患僵直性脊椎炎,2015年間接受台北一間診所治療,未料發生氮血症、高鉀血症等症狀,轉診至新北一間醫院觀察,2個月後就因多發性骨髓瘤身亡,其子質疑藥物有問題,申請藥害救濟,但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認定死因與藥物無關,予以拒絕,全案進入司法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洪子未先提訴願就提告,不符合法定程序,裁定駁回。

洪男因僵直性脊椎炎,2015年9月間接受北市一間知名診所藥物治療,病況未改善,隔年2月間轉診至新北一間醫院診療,當日即住院檢查,發現有氮血症、高鉀血症、酸中毒及全身皮疹等症狀,經過2個多月的診療,仍不幸因多發性骨髓瘤死亡。

洪子質疑父親死因和藥物嚴重不良反應有關,向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藥害救濟,去年9月經衛福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定洪男死因與其自身多發性骨髓瘤的病程延續有關聯,與所使用藥物無關聯,不符合藥害救濟給付要件,函知原告決議結果。

洪子不服,檢具藥害救濟復審申請書,申請復審,惟經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仍維持原議,洪子遂提起訴願,但被不受理,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不予給付的原決議,並將審議資料交付給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洪子今年3月5日就收到復審結果,但4月7日才提起訴願,超過法定的30日有效期限,因而被決定不受理。而法律規定,打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合法訴願的程序,惟本案訴願既然不被受理,自然就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本案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即提起訴訟,不具備起訴要件,情形又不能補正,評議後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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