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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龍教練進口嚼菸未標示尼古丁等含量 判罰百萬確定

味全龍投手教練郭勝安進口嚼菸,卻未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遭判罰100萬確定。(資料照)

味全龍投手教練郭勝安進口嚼菸,卻未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遭判罰100萬確定。(資料照)

2020/09/30 16:5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味全龍投手教練郭勝安,3年前設立「哈草族」有限公司,半年進口170公斤嚼菸,卻被台南市政府查獲未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依違反菸害防制法開罰100萬元,但郭不服,主張輸入的菸品是供「自用」,並非販售,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郭半年多輸入多達170公斤嚼菸應非自用,判他敗訴,郭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判他敗訴確定。

此案源於,衛福部國民健康署2018年委外執行菸品資料申報管理計畫時,發現郭勝安所開設的「哈草族」公司申報輸入9款嚼菸,卻未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函請台南市政府查處。台南市衛生局調查後,依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七條及菸品標示辦法裁罰100萬元,並限期於2019年4月15日前回收這批嚼菸。

郭勝安主張,公司輸入這批嚼菸是供自用,並無販售,且管制菸品種類的數量限於紙菸、雪茄、菸絲,並非限制的標的,也與維護他人健康無關,裁罰他並不合法。

郭勝安另主張,他本身和無記名股東均為職業棒球選手,必須長時間訓練,有時候甚至一天超過10多個小時,以因應各種賽季。而職業球員在高度緊張、壓力下,以口嚼菸作為其提神、紓解壓力的唯一來源,成為「嚼菸的重度使用者」,且考慮嚼菸只能以公司方式進口,才成立公司以進口自用,因此他當時送檢申報樣本並無販售之意,僅單純自用,也未被查獲有販售的事實,不應以其半年多時間進口170公斤嚼菸即認定違法而開罰。

不過,台南市政府反駁稱,郭勝安為進口嚼菸而成立哈草族有限公司,其公司登記的是「菸類輸入業」,依規定即有申報菸品資料的義務,而本案嚼菸未依規定在菸品包裝外盒標示「本菸品燃燒後含尼古丁及焦油」,已違反菸害陰制法第7條及菸品標示辦法第10條等規定。

台南市政府也指出,參考美國及挪威對嚼菸的調查資料,若使用者以5人計算,且天天使用,每月消耗量約為5公斤,但哈草族公司於2018年2月至9月間卻進口高達170多公斤嚼菸,平均每月輸入超過21公斤,遠遠大於郭勝安自稱的平均自用數量,裁罰均依法行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郭勝安的哈草族公司進口該批嚼菸卻未依規定在菸品外標示「本菸品燃燒後含尼古丁及焦油」,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所定的標示義務,裁罰於法有據。

郭勝安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南市政府裁罰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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