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頭」性侵傳播妹 辯稱點檯就能摸「感覺就來了」
情境圖。與本新聞無關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經營女子陪酒、俗稱傳播業的李姓男子(俗稱雞頭),招募女子小芳加入當傳播小姐(俗稱傳播妹),小芳向他借款,尚有2000元沒償還,去年3月間,李男明知小芳不賣淫,仍以「點檯」抵銷2000元為由,於車內性侵害小芳得逞,還不斷詢問「要不要做」,台中地院審理時,李男辯稱「點檯就可以摸」,「感覺就來了」、「很自然發生了」,台中地院卻認定小芳沒同意,李男觸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3年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招募小芳(化名)時,借給小芳1萬元,之後償還8000元,去年3月24日上午,小芳陪酒結束後,李男載她去取物,詢問她是否能點檯,抵銷2000元欠款,小芳尚未同意,李男就在車內,先強吻小芳,之後伸手撫摸,並性侵害得逞,小芳掙扎哭泣,李男才停手送她返家,小芳返回住處,男友察覺有異,陪同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小芳強調自己雖是從事陪酒、檯邊服務等工作,但沒有賣淫,客人點檯不能摸她,她最多可以接受搭肩,或手攬著腰,不能太超過,李男點檯,不代表可以摸她與發生關係。
李男則宣稱,小芳雖有喝酒,但意識清醒,他問小芳,「要不要下班後讓我買2節時間」,小芳說好,他遂親吻小芳、伸手摸小芳身體,大約兩分鐘停止,他強調,他點小芳的檯,可以摸小芳,「當時感覺就來了」、「很自然發生了」。
台中地院認為,雙方沒仇恨怨隙,小芳沒有誣陷的動機,且小芳手指抓傷,顯示車內曾掙扎,也曾明確表達拒絕與李男性交,李男辯稱沒有違反小芳意願,此說不足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