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車撞殘女騎士 消防員賠償110萬獲緩刑
消防局李姓隊員撞殘女騎士和解,被高雄高分院宣告緩刑。(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縣消防局李姓隊員前年駕駛消防車,行經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路況,涉嫌撞倒胡姓女騎士成殘廢,高雄高分院審酌他賠償110萬元和解,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定讞,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2018年6月17日下午3點半,屏東縣消防局龍泉消防分隊員李男,駕駛消防車沿內埔鄉龍泉村原勝路往北,行經無號誌的原勝路與通賢巷口,未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撞倒胡姓女騎士,她經送醫治療,左膝蓋髕骨關節骨折,活動角度受限,生活上須專人照顧,屬於重傷害。
屏東地院調查,胡女行駛支線道,未讓幹線道的消防車先過,為肇事主因,並因她要求賠償300萬元,李男僅願付50萬而談不攏,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結果兩造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
二審合議庭開庭審後,審酌雙方以110萬和解,並先付50萬元,及考量被告沒有前科、未婚、經濟狀況等情形,維持原審刑度,並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