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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炒股案 北院批鄭文逸等4人:破壞證券市場交易機制

台北地院金融庭庭長江俊彥指出,合議庭認為,鄭文逸等4人操縱大同股價,破壞市場機制。(記者溫于德攝)

台北地院金融庭庭長江俊彥指出,合議庭認為,鄭文逸等4人操縱大同股價,破壞市場機制。(記者溫于德攝)

2020/08/24 11:5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上市公司大同(2371)炒股案,認定不法所得達31億餘元,今依證交法中高買低賣證券罪,重判台商鄭文逸,同案被告張湘羚、股市炒手鄒興華、金主林振興也鈞遭判刑。北院隨後公布判決理由指出,合議庭認為,鄭等4人操縱大同股價,破壞證券市場交易機制,造成大同股價悖離市場機制。

北院上午10時30分由金融庭庭長江俊彥舉行記者會指出,合議庭主要認定鄭文逸等4人於2017年大同董事會改選時,因鄭有意爭取大同董監事以藉此介入經營大同,同時預料屆時將有公司經營權之爭,將有大量購入股票的需求,故鄭與張湘羚、鄒興華、林振華等人,趁機炒作大同股價藉此牟利,。

但合議庭認為,中國房地產開發商、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負責人任國龍雖有境外證券帳戶,但沒有無證據證明任曾提供上百億資金供鄭文逸等人炒股,故本案尚無法認定有中資介入。

合議庭審結,依「證交法」中高買低賣證券罪分別對4人判刑。鄭文逸13年6月,不法所得12億5717萬5304元,扣除應發還被害人款項後,其餘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張湘羚3年8月;鄒興華4年6月,不法所得2568萬3450元,扣除應發還被害人款項後,其餘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林振興9年10月,不法所得3億897萬1320元,扣除應發還被害人款項後,其餘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至於股市掮客張莒華部分,合議庭指出,張雖買賣大同股票,但要依何種價格、數量下單買賣大同股票,仍由鄭文逸決定,且無證據證明張事先得知鄭等4人曾事先謀議,故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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