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水庫清淤潛水員不實簽到緩起訴 須繳500字悔過書
2020/08/17 12:12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職業潛水人員黃姓男子2008年起,配合執行「石門水庫既有設施防淤功能改善潛水夫水下作業」的工地主任張姓男子,製作執行水下工作人員的不實簽到記錄,向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請款,桃園地檢署指出,黃男並未分到任何不法所得,已予他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緩起訴處分。至於張男已另案提起公訴。
黃男(54歲)2008年起受雇執行由北區水資源局辦理的石門水庫既有設施防淤功能改善潛水夫作業,檢方說,他明知自己前往台中港工作或休假,並未實際前往石門水庫工作,仍配合張男製作了3年的不實簽到記錄,供張男據以向北區水資源局請款,已損害北區水資源局撥付工程經費的正確性。
黃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但檢方考量他是因雇主要求而被動配合簽到,又沒有分到任何不法所得,已予他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黃男並須於3個月內交付500字以上的悔過書。
至於張男要求黃男製作不實簽到記錄並向北區水資源局請款的部分,檢方調查後已另案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