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兵哥撞倒人還落跑? 科學鑑定還他公道
2020/08/08 11:33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陳姓機車騎士被撞倒受傷,但對方肇事後逃逸,警方循線找到涉案的王姓阿兵哥,但王男堅稱自己沒撞到人,鑑識人員採證後,發現王男的車子後視鏡有刮痕,但後視鏡高度為120公分,機車被撞的地方高度102公分,兩者有落差,無法證明王有肇事,因此判王男無罪。
判決指出,前年12月4日傍晚,陳姓機車騎士行經鼓山區九如四路、逢甲路口時,與一輛右轉車發生擦撞,陳當場倒地不起,肇事的汽車駕駛則逃離現場;陳男在路人的協助下送醫,他的手腳多處擦傷、雙側性脛骨上端閉鎖性骨裂,幸好沒有生命危險。
警方介入調查後,路人聲稱是一輛深色的休旅車肇事逃逸,但沒有記下車牌,警方調閱現場監錄系統,發現肇事時只有兩輛車行經該路段,且其中一輛深色的休旅車的車主就是王姓軍人所有,經循線通知王男到案說明,王坦承有經過該路段,但沒有撞到人,仍被依肇逃罪送辦。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重新勘驗兩輛車的疑似撞擊點,發現汽車的保險桿和後視鏡都有刮痕,而機車的刮痕出現在手把及煞車桿一帶,但兩輛車刮痕處的油漆沒有重疊,且汽車保險桿高度是80幾公分、後視鏡高度是120公分,機車的手把及煞車桿高度是102公分,機車在騎乘的狀態下,加上人的重量,手把及煞車桿的高度會再下沉,因此認定兩車的刮擦痕高度有落差。
而被撞的陳姓騎士也證稱,他只知道自己被撞,但沒有記下肇事車輛的車號,是警方調完監視器後告訴他可能是王男所為,他才對王提告;法官認為,根據鑑定報告內容和證人證詞,無法確認王男就是肇事者,因此判他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