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尾隨」抓酒駕!法官提「關鍵6秒」判無罪
示意圖。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于姓男子騎機車停等紅綠燈壓線,隨後轉進巷口麵店飲酒止傷痛,警方一路尾隨入店,随後喚叫于男步出店外施予酒駕,酒測值0.35毫克,于矢口否認酒駕,強調到店才喝了一杯高梁,但訊後仍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東地方法院審結,認為關鍵6秒的時間差,警方無法提出于酒駕證明,判無罪。
于男於去年8月間停等紅燈越線違規,後方巡邏車尾隨至1間麵店外時,叫出質問為何攔查不停,並施予酒測,酒測值0.35毫克,于當場不否認紅燈越線,但堅決否認酒駕。于事後指稱因工作手指被鐵絲刺受傷,麵店老闆娘要他回去拿健保卡看診,原本在工作就檯倒一杯高粱欲來止痛,老闆娘堅持拿了拿健保卡再喝,他就沒喝就騎車回家,返回店內一口氣就把倒好高粱飲盡。
警方不採信,訊後仍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法官調閱巡邏車行車紀錄器,未發現警對于有任何足徵攔停動作或言語,而于騎車到麵店下車時,還舉起右手向警員打招呼,隨後入店。
2巡邏警一前一後跟著入店,約莫半鐘頭,在店外對于酒測。由於行車紀錄器中的畫面從于和員警分別入店,前後有6秒時間差,員警無法證明這于在6秒內是否沒有喝酒,加上麵店老闆娘也證稱,于回家拿健保卡時並未喝酒,而且于在其店內工作,習慣性會將高梁放在冰箱,當時工作檯上地放有1個空酒杯。
法官認為酒測既非員警在于騎機車時當場攔查施以酒測,而于和員警入店又有6秒時間差,時間差足讓于飲用事先已倒好的高粱;另又有證人佐證,實難排除被告是進入店內才飲酒的可能性,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