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宜住宅收賄囚14年 葉世文再貪首長特別費58500元判刑5年10月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營建署署長、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及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案,經合併3罪定應執行14年徒刑確定,已入監;檢調另查出,葉世文在2008年至2014年間擔任營建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期間,涉及詐領首長特別費、縣政業務費12萬3079元,一審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判葉8年徒刑,葉上訴後,高等法院仍認定葉涉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敗壞國家法紀,但考量葉兩次不法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共58509元,貪污情節輕微,今改判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金額須追徵、沒收。
檢調查出,葉世文2008年9月20日及2013年6月,擔任內政部營建署署長時,為詐取署長特別費,在無足夠單據可供核銷下,要求李姓署長室秘書取得餐廳空白收據,自行填載不實消費內容後核銷,詐得2萬4400元。
檢調還發現,葉世文於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擔任桃園縣政府副縣長期間,為詐取副縣長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利用相同手法讓洪姓副縣長秘書、吳姓工友製作登載不實餐敘、贈禮對象的公文核銷,共詐得9萬8679元。
葉世文辯稱,沒指示下屬進行不實核銷、部分消費情形已不記得,但調查發現公文上所載的部分餐敘、贈禮對象,不可能在當時與他餐敘、收禮後,葉又改稱部分單據是工友、秘書誤載餐敘對象及用途,自己很忙、公文沒看就蓋章。
桃園地院調閱相關證物及李姓、洪姓秘書、吳姓工友、餐廳老闆等人證詞,認為部分單據金額不合理、消費頻率過於密集,與葉當時行程難認相符,認定並非公務上支出,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7年,12萬多元不法所得均沒收。
高院審理時,葉仍否認涉犯貪污不法,僅承認是行政疏失,也未繳回犯罪所得。
高院認定,葉身為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等要職,竟利用職務詐取公費,敗壞國家法紀,卻仍主張僅為行政疏失,毫無反省悔過之意,甚至試圖將責任推給基層人員,犯罪態度不佳,但審酌一審認定犯罪金額有誤,葉兩次不法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共58509元,故減輕其刑,今改判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