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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主任促導師別排擠孤立亞斯伯格學生 挨告誹謗獲不起訴

檢方認為胡姓主任基於善意,且撰文內容大部分是事實的描述,裁定不起訴處分。(資料照)

檢方認為胡姓主任基於善意,且撰文內容大部分是事實的描述,裁定不起訴處分。(資料照)

2020/07/01 14:3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所國中的胡姓學務主任,因馮姓導師把罹患亞斯伯格症的學生,座位安排到教室後方,此學生衍生孤立感受,胡姓主任遂於LINE群組,指馮姓導師「別用排擠孤立的方式管教學生」等,被馮姓導師一狀告上台中地檢署,不過,檢方認為胡姓主任基於善意,且撰文內容大部分是事實的描述,裁定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馮姓教師是一年級導師,她控告胡姓學務主任加重誹謗罪,理由是去年6月3日,於LINE群組誹謗她,包括「面對家長質疑投訴妳帶頭孤立罷凌糟蹋他的孩子且學校協助處理未見改善」、「請面對自己的錯誤,別再用排擠孤立的方式管教學生」等。

胡姓主任答辯說,馮姓導師把一位學生的座位,安排在教師後方,他不希望此學生有被隔離的感受,他撰文目的,是勸這位老師,不能如此對待學生。

檢方傳喚黃姓輔導老師,輔導老師說,這位學生有亞斯伯格症,不擅長說話,但文筆相當好,會用文字表達自己的感受,案發之前,這位學生與班上同學爭吵,馮姓導師把這位學生的座位,安排到教室後方,這位學生感覺自己被孤立,比較邊緣而難過消極,輔導老師還強調,他也認為孤立學生,不符合現在教學潮流。

檢方認為,馮姓導師確實讓學生衍生被孤立的感受,胡姓主任撰文內容大部分是事實的描述,且關乎老師教學方式與學生受教權益,是確信事實而發表主觀意見,且是出於善意,縱使馮姓導師不悅,也與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據此裁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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