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竄逃拖行2警成傷原判無罪 二審判拘役
2020/06/23 15:29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林姓青年騎機車講電話、連闖兩紅燈,拒警車攔檢,在台東市區大竄逃,2警被拖行5公尺受傷。台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警員對於抓住機車是否會受傷,自己有決定權,因此判林妨害公務無罪,令檢方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已有積極性妨害公務執行,撤銷原判,改判拘役55天。
此案發生在去年3月30日晚間。林某騎機車在台東市開封街經過更生路、傳廣路兩個路口時,接續違規持用行動電話、闖紅燈,馬蘭派出所彭姓警員、高姓實務訓練警員尾隨發覺,開啟警鳴器、按鳴喇叭,示意停車受檢,林加速駛離、於市區各街道內進行逃竄。
在進入一條巷道時,剛好有資源回收車阻擋,機車總算被迫停下來,2警下車,喝令林某離開機車,他反而再加速,機車從資源回收車的空隙逃離,過程中造成彭警被機車拖行而撞擊門柱,手指撕裂傷,高警被機車拖行5公尺後跌倒,頸、手肘挫傷。
林某被逮後,檢方依妨害公務罪對林某提起公訴,台東地院3月間判林某無罪,理由是林只是消極不配合,未有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實施暴力之積極行為,法官認為林某從頭到尾,只是在駕車逃逸,以兔脫警員之追捕,並未有以警員為目標,而直接或間接實施暴力之積極行為。
但花蓮高分院近日二審判決出爐,還給執行公務的警員應有的法律保障。二審法官認為,2警已分別先後抓住系爭機車左側及後把手,林仍然扭轉系爭機車油門加速逃離現場,並致2人受害,可見,被告的行為已不僅是單純的消極抵抗或單純的不服從,而是行使、施加有形力,客觀上已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執行程度的積極性,並惹起公務員個人的生理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