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和解書幫被告減罪被判刑5月 律師認了便宜行事:是疏忽
台南地院法官判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的鄭姓男律師五個月徒刑、緩刑二年。(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名鄭姓男律師涉為幫委任他的潘姓通緝犯爭取較有利的司法處分,明知戴姓原告尚未與潘嫌達成和解,他未經戴某同意、私自雕刻戴某的1枚印章,在私自製作戴與潘兩人的同意書與和解書蓋上私刻戴某印章及冒簽戴的簽名,送交台南地檢署表明戴、潘兩人達成和解,戴不追究潘的刑責,後來法院開庭時,承審法官察覺雙方未達成和解,將此事函送檢方偵辦。
台南地院法官查明鄭律師觸犯偽造私文書罪,依法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且在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鄭律師要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台幣。
判決指出,鄭男先前受僱於某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並從2016年7月間接受詐欺案潘姓被告委任為辯護律師,但鄭男於2017年2月離開僱用的律師事務所,另行開設以自己為名的律師事務所。
潘姓被告因逃匿被台南地檢署通緝,2018年10月間被警方逮獲,鄭律師繼續擔任潘的辯護律師,鄭為幫潘嫌爭取較有利的處分,明知前案的戴姓原告尚未與潘達成和解,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未經戴某同意,即擅自委請不知情的人雕刻戴某的1枚印章,在已製作、由潘嫌填寫姓名資料與和解金額的和解書上,偽簽戴某的3枚簽名(含戴某身分證字號與住址),另在同意書上蓋用偽造戴某的印文1枚,以表達戴某與潘嫌達成和解、不追究潘的刑事責任,同意南檢就前案做不起訴處分,並把和解書與同意書送到南檢。
此前案經南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後,台南地院一審程序逕為判決,待到地院二審程序時,承辦法官發現戴某實際未與潘嫌達成和解,函送南檢偵辦,才查出鄭律師涉偽造、行使私文書的上情。
對此,鄭律師回應說,是被告說與原告有達成和解,有把和解的錢匯到僱用他的前律師事務所,他才會刻原告的印章在和解書蓋印,坦承自己有便宜行事的疏忽,但他不是故意的,希望本報高抬貴手、不要報導此案。
對於鄭律師涉案被一審判刑,台南律師公會回應指出,該公會對於不良律師,一向是本於自律、不偏袒精神,依律師法規定,對有犯罪的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應移付懲戒。因本案還可以上訴二審,若日後此案「判決確定」,因已符合上述律師法移送懲戒的要件,該律師公會將依法把此案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