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嘔死了!通姦除罪當天 怨婦被抓姦判刑3個月

情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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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08:5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於上月29日下午4時,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通姦罪也因而除罪化,就在同一天,台中地院宣判,32歲陳姓女子,與丈夫感情不睦,遂結交不知她已婚的劉姓男子,於汽車旅館通姦兩次,第二次還被丈夫在摩鐵當場抓到,依妨害家庭之通姦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陳女的官司如果晚數小時宣判,她就會無罪(公訴不受理),陳女接獲判決書,看著自己是在除罪化當天被判刑,想必「嘔死了」。

依法律程序,大法官上月29日下午4時宣告通姦除罪化之後,因通姦罪而服刑中,或判決有罪但尚未執行,前者可立即出獄,後者不需執行,陳女就是通姦除罪化當天,被判刑3月,如果法官晚數小時,在當天下午4時以後宣判,陳女就會無罪,但因宣判時間是下午4時之前,通姦罪仍有效,法官據此判決3月。

判決書指出,32歲的陳女,9年前與徐男結婚,去年10月感情不睦,她遂上網交友,僅約1個月,就認識劉姓男子,劉男不知道陳女已婚,在去年11月17日晚間,與陳女到摩鐵發生性關係,事隔數天,兩人又在同年月24日晚間,再度到同一家摩鐵約會,卻沒料到陳女的丈夫尾隨其後,在兩人退房時報警抓姦,陳女坦承紅杏出牆,劉男辯稱不知陳女已婚,台中地檢署採信劉男辯詞,裁定不起訴,僅對陳女提起通姦罪公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認為,陳女坦承通姦,違背婚姻忠貞義務,破壞家庭秩序和諧與婚姻生活安定性,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丈夫徐男的痛苦,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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