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因病補考成績打7折 女學生自力聲請釋憲成功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傅姓女子6年前就讀國中時因病請假,不服其補考成績卻須以7折計算而興訟,仍被判敗訴,她自力救濟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學生認為權利因學校教育措施而受侵害,可興訟救濟」,最高行政法院依大法官解釋改判傅女勝訴,將原裁定均予廢棄,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這起罕見案例,源於傅姓女學生2014年時就讀新竹市立培英國中,因病請假未參加一月中的考試,後來參加補考,但培英規定,因她請病假缺考,其成績應依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15修第2款規定,其補考成績超過60分部分7折計算,因此其成績分別是數學71分、英語76分、歷史65.25分和地理71分。
傅姓女學生不服,認為此項計算補考成績的規定,並無明確的法律授權,應屬無效,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都引用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認定不合程序要件,而裁定駁回確定。傅女之後共聲請二次再審,也遭駁回確定。傅女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10月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認為各級學校學生認為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措施而受侵害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沒有特別限制必要,同時指出,釋字第382號解釋雖認定「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受處分學生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784號解釋認定無特別限制的必要,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傅女因此於去年11月間,聲請第三次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做成原確定裁定、第1次聲再裁定及第2次聲再裁定,都是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並認定成績評量不是行政處分,予以駁回,其駁回理由明顯與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不符,因此今將全案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