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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學生被記過 可提行政訴訟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784號解釋文。(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784號解釋文。(記者吳政峰攝)

2019/10/26 05:30

〔記者吳政峰、林曉雲/台北報導〕二○一六年間台中長億高中一名學生叼菸又無照騎車,被學校記過;新竹培英國中一名學生,二○一二年因段考期間請病假,事後補考,成績被打七折。兩名學生認為權利收到侵害,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卻援引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指學生只有被退學才可提告,予以駁回,但大法官昨做出變更第三八二號解釋的第七八四號解釋文,未來學生如果覺得權利遭學校侵害,均可提出行政爭訟救濟,不再限於退學。

自覺權利遭學校侵害 可打官司

第三八二號解釋規定學生只有在面臨退學或類比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機會,影響憲法保障的受教權,才可提出行政訴訟。但大法官認為,憲法第十六條已明文保障人民訴訟權,無特別限制的必要,決議變更解釋。

廿五日所做第七八四號解釋指出,各級學校學生自認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就算不是退學或是類比之處分,亦可提起相應的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不應受限;換言之,就算是國小學生,如果自覺權利遭到學校侵害,亦可委請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

避免爭訟多 法官須尊重學校判斷

雖然之前的第六八四號解釋也允許學生對學校提起行政訴訟,但僅限於「大學生」,且要憲法保障的「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才可提出,第七八四號解釋則擴大到各級學校學生,也不限於憲法基本權,等於大開訴訟大門。

但大法官也擔心解釋文一出,會湧現大量爭訟,因此特別強調,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所做的手段(如:評量、獎懲),未侵害學生權利,法官「應予以較高之尊重」,亦即如果干預輕微,法官還是要尊重學校的專業判斷。

教部︰提醒學校注意行政程序

教育部回應,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護校園秩序,管教措施如獎懲等是否侵害學生權利,需依法做個案具體判斷,考量個別措施的目的、性質、干預程度等,相信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量和尊重教育人員的專業判斷,教育部將提醒各級學校實施各項管教措施時,應注意行政程序及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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