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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路燈觸電後他吃蠟筆...自捏睪丸 確定國賠1761萬元

發生漏電的現場路燈燈桿與洗手台。(資料照)

發生漏電的現場路燈燈桿與洗手台。(資料照)

2020/05/25 11:1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5年前剛滿18歲的吳姓男子,與朋友在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旁的公園洗手台玩砸水球遊戲,卻因一旁的路燈鋼索脫落下垂漏電而慘遭觸電,一度失去呼吸心跳,急救挽回一命後成為植物人,轉醒後卻因腦病變而認知受損,變得會吃蠟筆、啃石頭、嚼樹葉,還會自捏睪丸,家屬認為鄉公所疏於維護路燈,訴請國家賠償2935萬元,法院一、二審都判新豐鄉公所應賠償1761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吳男父親控訴,2015年10月3日下午5點多,兒子與友人在公園內玩水球,站在洗手台旁由鄉公所設置的路燈旁,突遭電擊而倒地不起,送到醫院前已無呼吸心跳,急救後恢復心跳,再轉至林口長庚醫院治療,呈植物人狀態,經治療復健後而稍有回復,但腦部因「缺氧性腦病變」而認知嚴重受損。

吳父稱兒子現患失語症,軀幹肌肉萎縮無法自己行走,無法自理生活,被安排到特教班復健學習,更糟的是他已無法分辨食物能不能吃,舉凡蠟筆、彩色筆、衛生紙、石頭、樹葉、教具都放進嘴裡吃,手還會一直抓著自己睪丸,情緒也時常暴躁亢奮,常大聲斥責別人,還曾有摔桌椅砸向同學、丟飯碗、湯碗、用力抓人等攻擊行為,已由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家屬主張原本合理期待兒子長大能孝順、奉養雙親並傳宗接代,卻因此事而期待落空,還須以餘生照顧孩子,承受莫大精神痛苦和醫護費用壓力,訴請國賠2935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

新豐鄉公所辯稱,路燈是三元宮自費設置後,又擅自私接電線、鋼索、探照燈,縱使鄉公所有管理之責,但案發前4天杜鵑颱風剛過境,村長或村幹事都沒通報路燈損壞或鋼索垂落,何況吳男風災後赤腳玩水球,全身濕透還拉扯電纜而遭電擊,本身也有過失。

一審新竹地院法官調查,新豐鄉公所負有管理維護路燈的義務,包括維修與檢查,以避免路燈漏電而致人觸電,卻因人力不足等因素,未定期派人巡視檢查、排除故障或私架線路,未妥善維護公共設施,沒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管理顯有瑕疵與過失,應負8成過失責任,判鄉公所應賠償1761萬元。

新豐鄉公所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民眾在公園嬉戲,並利用洗手台玩水或赤腳運動、遊戲,並未脫離公園或洗手台的一般功能,也沒證據顯示吳男拉扯電線或鋼索,因此改認定吳男沒有過失,鄉公所本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鄉公所的上訴標的只有1761萬元,因此只能駁回鄉公所上訴,維持一審判賠金額。

鄉公所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金額計算也無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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