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放火燒狗又溺死牠 事後「裝瘋」被重判
2020/05/05 14:35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朱姓男子不滿曾被狗咬傷,竟放火燒狗,還把狗拋到前鎮運河活活溺死,一審判他拘役50日、併科2萬元罰金,但檢方認為處刑太輕上訴,二審認為朱男殺狗隔天「裝瘋」求助精神科企圖躲過刑責,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他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20萬元。
判決指出,朱男自稱曾被成姓女子所飼養的咬傷過,心生不滿的他竟在去年7月31日清晨4點多,在前鎮運河一帶先將汽油潑灑在狗身上並點火引燃,然後再將重傷的狗拖至港口岸邊後,將該狗擲入海中,導致狗因而死亡。
成女因找不到愛犬,在友人協尋下,最後在運河旁發現愛犬的屍體,還發現狗的身上有疑似被燒過的痕跡,懷疑狗狗生前可能被人虐待,為了揪出凶手,成女報警處理,並在警方的偵緝下,順利逮獲朱男。
高雄地院審理時,朱男坦承犯行,還說自己「看到熊熊大火及狗的慘叫聲」、「我燒犬隻時,牠還沒死,犬隻還沒死的時候,我再把犬隻拖到港口岸邊,把牠丟到海裡,牠才淹死」,一審法官認為朱男惡行重大,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併科2萬元罰金。
但檢方認為判太輕,上訴二審後,二審法官認為,朱男行凶後隔天,跑到精神科求診,以「非特定精神病」接受住院治療,疑似想要藉由精神狀況不穩定躲避刑責,而且事後只打算賠6000元和解,被成女以「生命無價不願接受賠償」拒絕,因此認定朱男漠視犬隻的痛苦與掙扎,視生命如無物,惡性重大,撤銷原判決,重判他有罪,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