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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轉彎違規肇事 害慘市警局賠鉅款

警車轉彎肇事地院判國賠,案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記者鮑建信攝)

警車轉彎肇事地院判國賠,案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記者鮑建信攝)

2020/04/06 07:28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中鋼朱姓員工騎機車途經小港區,與交通大隊曾姓警員駕駛的警車碰撞,導致右眼失明、肢體癱瘓,家屬要求國賠共2276萬元,高雄地院認為警車轉彎未讓直行車有過失,但朱本身也要負3成5的過失責任,判決市警局應賠償822萬元,案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

朱男指出,2016年11月25日下午14時40分許,交通大隊前鎮分隊曾姓警察,駕駛警車沿小港區山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宏平路交岔路口時,欲左轉駛入宏平路,當時他機車沿山明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而來,曾員因未依規定禮讓,因而發生碰撞,造成他右眼失明、左肢永久性癱瘓等傷害。

朱男每月薪資平均69569元,聲請國家賠償,要求給付勞動能力損失1350萬元、精神慰撫金6000萬元、醫藥、看護等費用共2076萬元。他的妻子更需身兼父職照顧7歲及9歲的幼女,一肩扛起生活重擔,也要求賠償200萬元。

被告市警局則說,交通肇事的過失責任比例未明,並認為朱男請求勞動能力損失,應以其勞保投保薪資每月45800元做基準,他和妻子求償精神撫慰金均過高。

承辦法官開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後,認為曾員搶快左轉,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為主要肇事原因,應負65%責任,朱雖為直行車輛,卻在目睹警車無法避煞的情形下,仍選擇最危險的路徑前行,為肇事次因,也應負35%責任。

此外,審酌朱姓夫婦請求撫慰金等款過高,認為警方應給付朱姓夫婦共822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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