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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促黨朝警察砸白漆 成員稱「暴投」判拘20日

統促黨成員蔣志豪(左)朝警潑漆,判拘20日確定。(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統促黨成員蔣志豪(左)朝警潑漆,判拘20日確定。(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2020/03/28 15:3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統促黨4名成員不滿日人藤井實彥疑踢慰安婦銅像,赴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抗議,竟失控持王姓員警潑白漆,其中一成員蔣志豪被認定觸犯妨害公務罪,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他的言行確實逾越言論自由範疇,蔑視公權力,判拘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確定。

蔣志豪、李承龍等4人不滿藤井實彥作勢踢慰安婦,2018年9月10日搭乘宣傳車到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手持麥克風痛罵日本人欺負慰安婦,並舉牌潑漆抗議。

未料蔣志豪情緒激動,竟把裝著白漆的塑膠袋朝王員砸過去,幸好王員身手矯健躲過,未遭漆襲。支援警力獲報前往處理,將4人帶回警局法辦。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蔣志豪的犯行明確,依妨害公務起訴,其餘3人則因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一審台北地院判蔣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上訴高院。

蔣志豪承認潑漆抗議,但強調扔擲的對象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是因為右眼視力不佳,才「暴投」砸向王員,絕非刻意妨害公務;他辯稱,全案是為了表達心中情緒不滿,屬於個人言論自由範圍,不應受罰。

合議庭發現,蔣志豪雖辯稱視力不好才暴投,惟根據現場錄影畫面顯示,他當時不僅可以抗議,還足以應付現場局面,並無視力不佳無法辨識的情形,因而認定妨害公務罪成立。

至於蔣志豪辯稱他的行為是言論自由,合議庭則持不同看法,直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絕非毫無限制的權力,蔣志豪為了宣洩心中不滿,應用較適當的方式表達,而非與其他三人事前備妥白漆,進而扔擲趕來處理的員警,其行為已公然蔑視公權力的執行。

合議庭評議後認為,蔣志豪的行為已超過言論自由範疇,犯下妨害公務罪無誤,維持原審判拘20日見解,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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