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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錯毒品症狀告「恩客」 毒傳播妹破功

法官認為小芳描述的情節多處違反常理,不足採信,判決曾男無罪確定。(資料照)

法官認為小芳描述的情節多處違反常理,不足採信,判決曾男無罪確定。(資料照)

2020/03/01 16:5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曾姓男子在2016年間到KTV享樂,叫來傳播妹小芳陪酒,約定性交易1次3000元,小芳帶著曾男到租屋處,完事後卻「漲價」到6000元,曾男只願付3000元,數日後小芳又獅子大開口索取30萬元,「拿錢來或法院見」,同樣被曾男拒絕,她遂提出告訴,宣稱被曾男下藥,頭昏而被侵害得逞,台中高分院法官卻認為,小芳體內有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但此毒品不會造成頭昏,錄影畫面又顯示,小芳不但指引曾男到租屋處,還在大門前翻找感應扣,證明小芳意識清楚,據此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曾男在2016年12月17日晚間8時,騎機車到苗栗縣一家KTV喝酒,由「傳播妹」小芳陪酒,不料,小芳卻控告曾男性侵害,她宣稱曾男在啤酒內下藥,她喝了頭昏,曾男趁機用機車載她,到她的租屋處性侵害。

曾男答辯說,他與小芳約定3000元性交易,由小芳指路,他用機車載小芳到租屋處辦事,途中還到超商買保險套,小芳坐在機車上等候,完事後小芳卻要6000元,否則要告他性侵害,他給3000元並答覆「要告就去告」,小芳數日後又透過第三人索求30萬元,他又再度拒絕,他沒有下藥,這是性交易,不是性侵害。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小芳體內有俗稱「喵喵」的「甲基甲基卡西酮」,但此毒品是中樞神經興奮劑,會造成心跳加速、愉悅感與亢進等症狀,卻不會頭昏,法官質疑,如果小芳被下藥而頭昏,為何曾男到超商買保險套,小芳沒有趁機求救?

法官認為,監視器顯示,小芳走路姿勢雖略搖晃,但未達意識不清程度,曾男不知小芳租屋處,小芳還能引路,在大門前找感應扣,顯示她並無神智不清,還自願把曾男帶回家,另外,小芳也不否認索求30萬元,要曾男「拿錢來或法院見」,法官認為小芳描述的情節多處違反常理,不足採信,判決曾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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