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拋妻棄女14年想離婚 法院判敗訴
高等法院認定江男係無正當理由離家,夫妻婚姻名存實亡應歸責於他,判江敗訴,不准離婚。(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江姓男子不滿薪水全部交給太太持家,每天卻只給他200元生活費,苦不堪言,不告而別離家14年後訴請離婚,審理時,兩人已成年女兒出庭證稱,爸爸在她國小3年級時突然不告而別,證實10多年來由母親一手扶養長大;高等法院認定江男係無正當理由離家,夫妻婚姻名存實亡應歸責於他,判江敗訴,不准離婚。
江男主張,夫妻於1995年5月結婚,育有一女。婚後,太太李女作風強勢,家中大、小事都必須聽其安排,他將每月薪資全部交給太太處理,每天卻只給他200元作為生活費,讓他苦不堪言。
江說,由次收入驟減,無力維持家庭開銷,太太不能體諒他,仍不斷向他要錢,他因無法長期忍受太太催促要錢的壓力,2005年才選擇離家,沒想到離家2年半後返回住處,卻發現太太已將房子賣掉,母女不知下落,他才和太太分居至今共14年多時間,因兩人的婚姻已名存實亡,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李女則辯稱,婚後丈夫因工作因素,時常不在家,她體諒丈夫工作辛勞,承擔全部家務及扶養子女責任;至於她每天給丈夫200元生活費是依照丈夫的指示,並非對他苛刻,而且丈夫給她家用的薪水,經扣除房貸、管理費、保險、小孩學費及家庭開銷等費用後,所剩無幾,她是因為每月需按時繳交相關費用,才會問丈夫如「薪水領了沒?」等話,並非無故不斷向丈夫要錢。
李女也指出,丈夫自離家後,音訊全無,靠她一人賺錢,根本沒力支付房貸及相關開銷,不得已才將住家房子出售,用來度過艱困時期,李女哭訴稱,丈夫2005年起無故離家,拋妻棄女,兩人婚姻發生破綻,應歸咎於丈夫,無權請求離婚。
法官傳喚兩造的女兒出庭,已成年的江女證稱,父母約在她國小3年級的時候即分居,至今已逾14年,兩造感情一向普通,以前爸爸只是偶而沒回家,但他突然間就沒有消息,也沒回家,親戚們也都不知道他的行蹤,媽媽偶爾會傳簡訊給爸爸詢問其狀況,但爸爸都沒有回應,認定江女的證詞可採信。
高等法院認為,江男係無正當理由離家,以致兩造分居逾14年,婚姻名存實亡乃因江男擅自離家所致,應歸責於他自己,無權請求離婚,判他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