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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航空難擦撞計程車 司機求償400萬敗訴

復興航空編號GE235班機,2015年2月5日失事,墜毀入基隆河。(資料照)

復興航空編號GE235班機,2015年2月5日失事,墜毀入基隆河。(資料照)

2020/01/30 19:0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復興航空編號GE235班機,2015年2月5日失事,墜毀入基隆河,機上43名機組員及乘客死亡,機身落地前,尾翼擦撞行駛在環東大道上的計程車,司機周錫東與乘客幸運撿回一命;周錫東向同年11月宣布解散、前年6月被法院宣告破產的興航和負責人林明昇求償4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日前認定,判周錫東敗訴,興航免賠。可上訴。

周錫東提告主張,根據飛航事故報告,由於已故機師廖建宗、劉自忠的疏於注意,錯誤關閉正常運作的發動機,導致班機失速墜落,擦撞到河岸邊高架橋上的計程車,再墜落在基隆河面,使他頭部受傷、腦震盪,胸壁、雙手也挫傷。

周錫東認為,即使興航已宣告破產,但仍不能免除賠償義務,林明昇身為負責人,也應負連帶賠償責,求償400萬元;他另於2017年擴張求償至1480萬元,但因未補足裁判費而已於去年1月被駁回擴張之訴。

興航反駁,事故發生後,已給周20萬元慰撫金、並結清住院費用,且同年4月已賠償146萬元給計程車公司,公司曾提出25萬元的和解條件,但周不接受;林明昇主張,事涉業務過失致死與業務過失傷害罪,檢方已不起訴,聲請交付審判也被駁回確定,可證他沒有疏失,也沒違反公司法。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興航已宣告破產,周主張損害債權在破產前,屬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對興航行使損害債權,缺乏權利保護要件;而依檢方偵結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機師廖建宗未依原廠規定排除故障,監控的劉也未發現異狀,偶致雙邊發動機同時失效,失去動力失速,兩人違反注意義務而肇事。

調查也顯示,發生異常的二號發動機AFU僅使用1624小時,符合動態測試標準,未達送回原廠更換的標準,查無林明昇與興航事前已發現AFU異常的證據,難以認定林明昇執行公司業務時有違背法令。

法官因此認定,周的受傷肇因於機師的疏失,與林明昇沒有因果關係,興航方面則應依破產程序處理,判周錫東敗訴,興航不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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