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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筆插爆舍友右眼 毒蟲判4年半定讞

毒蟲郭亦凡在北監服刑,僅因房務問題持原子筆插瞎舍友,事後被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判刑4年半確定。(資料照)

毒蟲郭亦凡在北監服刑,僅因房務問題持原子筆插瞎舍友,事後被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判刑4年半確定。(資料照)

2020/01/22 11:3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毒蟲郭亦凡因多項毒品案在台北監獄服刑,卻因房務問題與陳姓舍友爭吵;郭男憤恨難消,事後竟用原子筆猛插陳男臉部,導致右眼失明。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見解,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判郭男有期徒刑4年半確定。

34歲郭亦凡前年6月15日與陳男在舍房內爭吵,雖經同房其他囚友調停勸阻,但郭男越想越不甘心,隔天上午9時許,持預藏2支原子筆到工廠,見陳男便下手。

陳男頭、臉多處掛彩,其中一下不偏不倚刺中陳男右眼;監所人員見狀趕緊將陳男送醫並接受手術治療,但陳男右眼仍幾乎失去光感,達到視能嚴重減損的重傷害程度。

郭亦凡在桃園地院一審審理時認罪;陳男則說,當時正和其他獄友聊天,郭男突然拿原子筆插他的頭、右眼。

一審合議庭認為,已成年的郭亦凡應熟知雙眼是人體脆弱部位,可預見如此攻擊很可能會損害視力功能,審酌郭、陳2男無重大嫌隙,郭男僅因房務細故就拿原子筆插瞎陳男右眼,可見郭男不知警惕,且未賠償和解,依法判刑4年6月。

郭亦凡認為量刑過重,上訴高院二審,同時告訴合議庭,他有意賠償,但因為正在服刑且家中經濟欠佳,才沒錢賠償。

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量刑已考量各種因素,且郭亦凡只是空言賠償,並未提出具體方案,上訴缺乏理由,駁回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見解,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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