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少女傳播陪酒 媽媽桑當起經紀人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王姓女子與李姓女子以「在酒店上班賺錢最快,也可以獲取高薪」等詞,引誘3名未滿18歲少女加入旗下擔任傳播小姐,還提供住宿並帶少女到「造型概念館」挑選禮服及安排專人化妝後 ,再以她們需上班賺錢償還妝髮、禮服、包鞋等治裝費用為由,帶往酒店面試陪酒從中牟利,新竹檢方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二女。
檢警調查,39歲的王女從事媒介旗下小姐至酒店坐檯陪酒,以抽取傭金的經紀人工作,明知不得招募、引誘、容留、 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少女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竟意圖營利,先以無償提供套房住宿、支付汽車油資及餐費等條件作為報酬,聘僱具相同犯意的26歲李女(綽號「達達」、「金達達」、「卡比」)擔任其助理,負責招募傳播小姐、代向各酒店收取旗下小姐坐檯陪酒薪水、擔任司機接送小姐上下班。
二女以「在酒店上班賺錢最快,也可以獲取高薪」等詞,引誘暱稱「紫心」、「婷婷」及「沫沫」等3名未滿18歲少女加入王女旗下擔任傳播小姐。王女旋以月租1萬元代價,提供租賃套房給3少女居住,並帶3少女前往「造型概念館」挑選禮服及安排專人化妝後,再以3人需上班賺錢償還妝髮、禮服、包鞋等治裝費用為由,當晚將她們帶往養生會館面試,協助並媒介少女們前往養生會館、酒店等處從事坐檯陪酒、伴唱等工作, 每日晚間8點報到後至隔天凌晨5點多下班。
期間少女每坐檯陪酒1檯1小時,由店家支付850元或900元不等薪資,少女1檯1小時皆實領600元,其餘均為經紀人王女所得傭金,酒店則另向男客收取包廂費及酒水等費用。
後來少女「紫心」經學校老師訪談後,發現她在酒店上班,乃通報社工進行緊急安置;王女得知檢警已著手偵辦,為脫免罪責,竟於某律師事務所,以30萬元為代價,與李女簽立協議書,協議李女不得將她擔任3名少女酒店傳播經紀人之事供出,並交付6萬元給李女收執,全案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檢方指出,王女、李女所為,均係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意圖營利引誘、媒介、協助少女坐檯陪酒罪嫌,被告媒介少女坐檯陪酒利潤為每人每檯250元、每人每天保守以5檯計算約1250元,王女媒介少女陪酒日數約40天,經估算後犯罪所得共計約5萬元,建請院方依法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