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警官涉貪上千萬 二審判16年徒刑
高雄市前小港警分局行政組長林振宏。(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前小港分局2線3星行政組長林振宏被控收受上千萬元賄款案,高雄高分院上午宣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並沒收5百多萬元贓款。
據了解,高市警局行政科前專勤組李世昌(判刑確定執行中)擔任專勤組組長期間,涉透過離職的葉姓和彭姓警員,向高市2、30家電玩業者,按月收取40萬至80萬元不等賄款,李再將半數賄款交予時任專勤組副組長林振宏。
李等人自2011年3月起,至2012年11月底,涉嫌共收賄20餘次,金額高達上千萬元。
高雄地院在去年間審結,依貪瀆罪判處林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並沒收5百多萬元贓款,林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2審合議庭開庭審理後,仍然維持16年刑度,但可上訴最高法院。
地院、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林振宏均堅稱遭誣陷,否認犯行,要求法官還他清白。不過,1、2合議庭法官據扣案證據、相當證人證詞,認定林所辯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