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行館違建拆除案 賴素如告三立求償200萬 高院更審改判賴敗訴
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三立電視台5年前播出報導「違法再蓋!三二行館違建多2處,不法面積高達123坪」,時任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認為報導內容影射她關說,控告三立求償200萬元;士林地院一審判賴素如敗訴,高院二審逆轉改判賴勝訴,三立應賠30萬元並道歉,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又改判賴素如敗訴,三立免賠、免道歉。可上訴。
賴素如主張,三立未經合理查證,即製作新聞影射她向北市府建管處關說三二行館違建案,並於2015年4月9日播出,她提告向三立與范姓女記者求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一審判三立勝訴免賠,二審逆轉改判賴勝訴。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認為,三二行館違建於2005年至 2011年期間,經過台北市議員多次協調會勘後緩拆,而在三立的報導播出前,北市府建管處拒絕提供出面協調的市議員名單;再參照賴素如當時是三二行館所在地的士林、北投區連任數屆的資深市議員,具有相當的政治影響力;且媒體已多次報導當時的三二行館董事長邱泰翰與連勝文是好友,賴素如與連勝文也有相當私交,確實足以使人聯想、推論到賴素如基於私人情誼與選民服務,而介入協調三二行館違建拆除案。
更審認為,三立在播出該報導之前,曾採訪、詢問賴素如,並播出賴素如的回應內容,有平衡報導,是經查證後基於相當客觀事證合理推論的報導,並非無中生有、憑空捏造的不實內容。
合議庭指出,新聞媒體不同於具有調查真實權限的司法機關,若須證明報導符合客觀事實才能免責,則無異於要求媒體在報導前負有調查真實的義務,過於拘束言論自由。
判決認定,媒體追查報導哪位市議員介入協調三二行館違建拆除案,事涉公務員的清廉及操守、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記者依據所蒐集採訪到的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報導內容為真實而報導,沒有侵害賴名譽的故意或過失,因此判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