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直氣壯?性侵酒女 惡男說「摸來摸去 是合理範圍」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花錢就能胡作非為?台中市鄭姓男子到酒店內喝花酒,買下酒女小芳一整夜的鐘點檯費,卻在包廂內用手指性侵害小芳得逞,警方偵訊時,他似乎認為男人花了錢,就可以對酒女予取予求,宣稱去酒店對酒女摸來摸去,「是合理範圍」。法院審理時,他說詞一再改變,否認性侵害小芳,還指警察亂寫筆錄誣陷他,法官不採信辯詞,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
判決書指出,大學畢業、未婚,從事石材工程的鄭男,2017年9月21日晚間6時許,與朋友到台中市一家酒店買醉,他相當闊氣,一口氣買下酒女小芳(化名)一整夜的鐘點檯費,至翌日上午6時為止,將近12小時,22日凌晨0時許,朋友紛紛離去,包廂內僅剩鄭男與小芳,鄭男於沙發上強壓小芳企圖性侵害,小芳當時穿著「安全褲」,鄭男遂用手指性侵得逞,之後自行離去。
小芳迅速向警方報案,當天清晨5時許,醫院檢驗出她的下體破皮,大腿內側瘀青,胸部、手臂與肩膀有抓痕,小芳因此產生「急性壓力症候群」,感覺自己深受污辱,有持刀割手等自殘行為。
鄭男於警方偵訊時坦承性侵害,他還認為,男人花錢到酒店,對酒女「摸來摸去,是去酒店的合理範圍」,不過,台中地院審理時,他改口否認犯行,宣稱警察亂寫筆錄,故意把「我沒有」,改成「我也有」以手指撫摸與插入小芳下體,之後,他又宣稱,他沒有看筆錄就簽名,且當時精神狀況差,坦承犯行的筆錄不算數。
台中地院卻認為,警察與鄭男素不相識,沒有亂寫筆錄的動機,檢方偵查時,他也告訴檢察官,警察沒有刑求逼供,他有看過筆錄才簽名,法官不採信鄭男辯詞,另外,酒店「媽媽桑」等幹部也作證,小芳當時情緒失控說「妳知道客人對我做了什麼嗎?」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鄭男3年6月徒刑,鄭男上訴二審,辯詞與一審相同,台中高分院仍不採信,維持3年6月徒刑,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