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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利用高中生當車手 只賺2000元卻付出慘痛代價...

張男利用高中生當車手,僅賺得2000元,得付出慘痛代價,圖為緝捕車手畫面,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張男利用高中生當車手,僅賺得2000元,得付出慘痛代價,圖為緝捕車手畫面,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19/08/21 16:4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張姓男子在2017年底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頭」,他僅作案1天,載著高中男學生提領贓款22萬餘元,只獲得酬勞2000元,12天後就被警方逮捕,南投地院僅依加重詐欺罪輕判徒刑1年10月,檢方認為量刑太輕而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張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是可以減輕刑罰,但他教唆利用未成年的高中生犯罪,必須加重其刑,據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2年2月。

判決書指出,張男在2017年12月加入詐欺集團,同年月15日下午,他獲得指示,載著張姓高中生到南投縣南投市與名間鄉,在不到3小時內,於3處提款機盜領22萬餘元,共有4名民眾受害,當天晚間他驅車到彰化縣田中鎮,把贓款交給不詳的詐欺集團成員,並取得2000元酬勞,不料,事隔僅12天,同月27日中午,警方持搜索票於中市西屯區住處逮捕他。

南投地院審理時,張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一審認為他犯後態度良好,輕判徒刑1年10月,南投地檢署不服判決而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量刑太輕,有可議論之處。

二審認為,高中生供稱,他在車內與張男閒聊時,告知張男自己就讀彰化縣某高中職學校,尚未年滿18歲,張男也坦承這位高中生年僅17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教唆或利用兒童少年犯罪,必須加重其刑,另外,加重詐欺罪是1年至7年徒刑,一審量刑確實太輕,張男年紀尚輕,卻不思以正途賺錢,犯後態度雖良好,犯行仍不輕,據此改判徒刑2年2月,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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