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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便利貼弄瞎監視器畫面罰6萬 運將不服上訴改判無罪

闕姓運將不滿被取締拍照,竟用便利貼遮住測速照相機鏡頭。(記者吳昇儒翻攝)

闕姓運將不滿被取締拍照,竟用便利貼遮住測速照相機鏡頭。(記者吳昇儒翻攝)

2019/08/05 09:55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闕姓計程車司機去年11月因不滿被測速照相取締,竟利用棍子將便利貼貼住測速照相機鏡頭,警方調查後發現,將闕男移送法辦。今年4月基隆地方法院依觸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他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闕男不滿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再審法官認為,張貼便利貼並未毀損公物,改判闕男無罪。

檢警調查,闕男曾因駕車行經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三路附近時,遭警方設置在中央分隔島上的測速照相機拍到他違規事實,被舉發後心生不滿,去年11月5日凌晨3時許,竟沿著明德三路設置的測速照相機處,利用長柄木棍將黃色便利貼便條紙黏貼在鏡頭上,使得5台測速照相機無法感應並判讀舉發,導致機器無法正常使用;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發現,是闕男所為,約談他到案說明。

闕男偵訊時也向偵辦人員表示,確實是自己因不滿被拍照,才會拿長木棍將便利貼貼住測速相機鏡頭。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闕男的行為已經觸犯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闕男不服判決決定提出上訴。

再審法官則認為,闕男只是將便利貼貼在鏡頭上,撕下後相機仍可正常使用,並未達到「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程度,未構成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加上檢察官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有其犯行,故判處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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