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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洗劫富商好友 辯籌安家費遭法官打臉

被告黃明芳涉強盜案判決書,內容指他綁架富商友人為籌逃亡費。(記者鮑建信攝)

被告黃明芳涉強盜案判決書,內容指他綁架富商友人為籌逃亡費。(記者鮑建信攝)

2019/08/01 07:4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男子黃明芳曾因案被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觸犯竊盜案,須入監執行,他出庭辯稱為籌安家費才持槍洗劫友人財物,但強盜案判決書卻詳細記載是為了籌逃亡費,顯然與事實不符。

據了解,黃明芳則因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13年後假釋出獄。不料,10餘年後黃另涉及八八風災漂流木案,2011年7月間,被依竊盜罪判處徒刑8月定讞,假釋被撤銷。

據了解,黃在入監服刑前,夥同友人持槍綁架富商友人林姓夫婦後,侵入林位於台南住處,洗劫上億元骨董和現金,經警方循線破案後,黃又被依強盜、違反槍砲等判處18年徒刑定讞,加上先前殺人案殘刑,至少關20年。

後來,黃涉及漂流木竊盜案,經他提起再審獲判無罪,但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黃則辯稱擔心入獄後,妻小生活有問題,為籌安家費始洗劫友人,此言一出,當場被蒞庭檢察官駁斥,根據法院的判決書記載,指黃是為籌逃亡費。

據台南高分院101年上訴字第893號判決書,犯罪事實欄內容:「黃明芳與林○○為多年前之舊識,曾為林○○收藏之古董、玉器等古物拍照造冊並欲協助仲介買賣,熟知林○○家中收藏之古物價值不斐,嗣因其為無期徒刑之假釋犯,於假釋期間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定讞,懼假釋將遭撤銷須入監服刑而欲籌措潛逃大陸之資金,竟覬覦林○○收藏之古物...」。

值得一提的是,判決書並指作案細節由黃明芳負責指揮、處理,銷贓變賣所得他可分得2分之1,黃並曾持槍對李姓同夥飆罵,指他帶小弟怕死,臨陣脫逃。

此外,郭姓被告的辯護人並說,郭因誤信黃要搬回合夥拆夥物品說詞,始為他租車供其使用,後發現內情不單純,亟欲退出,惟遭黃斥責詈罵並持槍脅迫,並擔心家人遭報復,乃在極端無奈下,屈從黃指使而犯罪。

法界人士表示,黃涉漂流木案,最高檢察署檢察長曾提非常上訴被駁回,縱使黃自認有冤情,應循法律途經解決,甚至可聲請冤獄賠償,不應該去強奪友人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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