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踩到一灘水 百貨公司跟餐廳都慘了...
男童與父母到廣三崇光百貨16樓漢來餐廳用晚餐,踩踏餐廳門外手扶梯前大片水漬,跌傷頭部,治療多年仍有眩暈並平衡失調持續就醫及治療,法官判漢來餐廳及現場鄒姓負責人要連帶賠償44萬餘元,另廣三崇光也要賠償44萬餘元。(資料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6歲李姓男童5年前與父母到廣三崇光百貨16樓漢來餐廳用晚餐,踩踏餐廳門外手扶梯前大片水漬,跌得頭部撞地,治療多年仍有眩暈並平衡失調持續就醫及治療,法官認為水漬是漢來餐廳廚房清潔用水流出,判漢來餐廳及現場鄒姓負責人要連帶賠償44萬餘元,另廣三崇光未提供安全環境,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也要賠償44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2014年8月16日李姓男童與父母到廣三崇光百貨消費,當晚9時許在16樓漢來餐廳用餐結束,走出餐廳往手扶梯方向,不料手扶梯前大片水漬,李童踩踏後滑倒,跌得四腳朝天、頭部撞地,一開始頭暈、頭疼、腦震盪,又眩暈合並平衡失調、輕度中樞型視覺功能障礙等傷害,家屬表示治療致今仍遺存有眩暈並平衡失調,持續治療中。
該案刑責部分,檢方依過失傷害罪起訴漢來餐廳鄒姓負責人及16樓的樓管人員陳婦,鄒被判3月定讞,陳女無罪定讞。
李童家屬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同時情求廣三百貨、漢來餐廳負責賠償。
法官審核漢來餐廳廚房的清潔用水,大量溢出後,延著地勢流出安全門,流到手扶梯前成大片水漬,顯見負責人對防範與監督不足,導致男童踩踏而跌倒,顯有業務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而廣三百貨提供之服務,有注意防範危險發生之義務,未即時提供注意義務或排除危險,與男童跌倒有因果關係,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被害人可請求金額44萬3045元,另可獲得廣三百獲賠償44萬3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