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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單驗無體液…夫被妻控通姦不起訴

檢方勘驗房間床單並未發現體液反應,無從證明曾發生性行為,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記者張議晨攝)

檢方勘驗房間床單並未發現體液反應,無從證明曾發生性行為,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記者張議晨攝)

2019/06/25 15:13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郭姓女子指控劉姓丈夫與另名吳姓女子,在自家經營的民宿房間「通姦」,握有2人接吻畫面後提告,但檢方調查,認為通姦或相姦,是指男女雙方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但勘驗房間床單,並未發現2人體液反應,無從證明曾發生性行為,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劉姓男子在卡拉OK店結識已婚的吳姓女子,去年5月6日晚間9時許,2人相約在劉男經營的民宿見面,且有接吻等親密行為。

劉男的郭姓元配發現後氣炸,認為2人當晚在屋內發生性行為,持2人接吻的監視器畫面提告;但劉男到案時辯稱,當天是吳女身體不舒服,才來民宿休息,他們雖互動親密,但並沒有發生性行為。

檢方勘驗郭女提供的監視器畫面,發現2人僅有接吻等行為,但並未拍到劉男、吳女性行為畫面;且勘驗房間床單斑跡,並未發現可疑精液及體液。

檢方認為,依照刑法「通姦」或「相姦」,是指具決定性自主能力的男女雙方,有性器官接合行為,且必須有證據足認有配偶者與非配偶之人間,有性交行為事實,綜合床單鑑定結果及監視器畫面,無法證明劉男、吳女有發生性交行為,復查無其他證據,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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