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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別人家沒密碼WIFI犯竊盜罪?檢察官這麼說...

陳男使用他人未加密的WIFI被告竊盜。示意圖。(記者彭健禮攝)

陳男使用他人未加密的WIFI被告竊盜。示意圖。(記者彭健禮攝)

2019/06/15 23:4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不告而取為之偷!」但在刑法竊盜罪上,可不是全都適用。苗栗縣19歲陳姓男子,手機網路沒有吃到飽,發現有民宅的無線網路沒有加密,到人家家門口上網,屋主感覺網路速度變慢,報警提告陳男涉嫌竊盜罪及違反電信法。不過,苗栗地檢署認為,無線網路屬電磁波,非竊盜罪定義的「能量」動產,且屋主自身未加密,陳男無非法使用之犯意,為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家住苗栗縣後龍鎮的陳男,沒錢辦網路吃到飽的手機月租方案,多利用公共免費的WIFI上網;他發現住家附近,有一戶民宅的WIFI沒有加密,於今年4月11日凌晨1點許,到該戶民宅前「蹭WIFI」上網。

當時,民宅屋主也在上網,覺得網路速度「卡卡」,透過住家監視器又發現陳男蹲在他家門前滑手機,想起自身因嫌麻煩,也怕忘了WIFI密碼,索性就不設密碼,認為陳男偷用他家WIFI,報警處理,並堅持提告,陳男被警方依涉嫌竊盜罪及違反電信法,移送苗栗地檢署。

不過,承辦檢察官劉偉誠認為,依據刑法竊盜罪章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屬動產;其中「其他能量」應於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具消長性質的能量,才是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

劉偉誠指出,無線網路的傳輸,是透過電波傳送的方式進行,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與有線電視台所傳輸「影音視訊」的電磁波,同屬一類型,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

另,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謂「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也須有盜拷他人行動電話序號、內碼來盜用,或在住宅外電話接線箱內盜接,或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盜打等未經他人同意之使用行為。

劉偉誠認為,無線網路訊號若限由特定人使用,往往會經加密程序確保;但陳男以手機搜尋所在處無線網路訊號,見有無線網路服務未有加密,始連結使用,對陳男而言,不排除可能認為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難遽認陳男主觀上有何不法利益之意圖,認為陳男犯罪嫌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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