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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提起公教年改釋憲 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監院所提的公教年改釋憲案。(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監院所提的公教年改釋憲案。(記者吳政峰攝)

2019/06/14 17:4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調查公教年改條例,認為有違憲法規定的「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去年聲請釋憲,大法官審查後批評監察院非提起年改釋憲的機關,聲請釋憲已逾越憲法職權,不符合釋憲要件,14日決議不受理。

監院調查年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認定有牴觸憲法第一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廿二條及第廿三條規定,違法法治國原則下的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誠信、平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架空憲法對公務員制度性保障,去年12月25日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監院自稱本案是行使調查權依法所提出的釋憲,但未說明行使調查權的目的性權力為何,不符合大法官事件審理法的要件;且監察院顯然是直接對立法院的立法行使監察權,惟根據大法官解釋14號意旨,監院其實無法對立委行使彈劾或糾舉權,因此本案至多只能行使調查權,而不能行使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所以釋憲案根本不符合監院所稱「行使職權」的要件。

大法官表示,監院主張這是行使調查權所生的「法令違憲審查權」,可見得聲請釋憲的兩項年改條例,不是監院行使調查權所適用的法律,不符合受理釋憲規定的「適用法律」要件,因而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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