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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前男友 縱火險奪家人4條命

高等法院今依殺人未遂等罪重判楊男6年4月徒刑。可上訴。(資料照)

高等法院今依殺人未遂等罪重判楊男6年4月徒刑。可上訴。(資料照)

2019/06/13 21: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楊姓男子不滿張姓前女友無意願復合,曾企圖自殺未遂,還揚言「想化成厲鬼找張女報仇」,要她不得好死,去年買25公升汽油,凌晨跑到她家縱火,所幸張父、祖母等4人及時察覺倖免於難;高等法院今依殺人未遂等罪重判楊男6年4月徒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27歲的楊男曾跟張女交往同居,後來張女認為個性不合於去年6月28日提出分手,楊男欲挽回感情被拒,且不滿張女家人對他抱持反對立場,萌生報復念頭。

楊男查知張女的父親等家人住在桃園市楊梅路的一棟透天厝,意圖縱火報復張家人,2018年7月4日凌晨1點多,楊男先去加油站一口氣買多達25公升的汽油,分別裝入2個600毫升寶特瓶和一個大桶內,再騎機車攜帶該批汽油到張家透天厝大門前潑灑汽油、並丟汽油彈縱火後逃逸。

張女父親因聞到燒汽油味,緊急叫醒張母祖母、張女胞弟和外籍看護工等3人,並報警處理。警消人員趕抵現場將火勢撲滅,所幸沒有人員傷亡,僅燒毀透天厝鐵捲門、張女父親的自小客車等物。

警方查出楊男涉嫌縱火,前往逮人,驚見楊男正企圖燒炭,立刻阻止,楊男竟揚言「要讓張女不得好死」,檢方以楊男涉殺人未遂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將他聲押獲准。

法院審理時,楊男坦承火犯行,但無殺人意圖。一審仍依殺人未遂罪,判他六年徒刑,檢方和楊男均不服,上訴高法院。

高院認為,依醫院鑑結果,楊男犯案時辨識違法行為能力並未欠缺,只因和張女分手,並對張女家人心生怨懟,即前往縱火,犯罪動機、心態和手段均可議,且罔顧屋內有多人的性命安全於不顧,犯罪的危害性重大,雖然當庭向張女父親、張女道歉,也表明願面對刑期,在獄中接受教化,但仍未和張女一家達成和解,今加重其刑,改判為6年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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