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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少女被媒介性交易 做40次僅實拿4千

小玲每次性交易,向男客收取3000元到4000元,彭男與小玲原約定一人一半,但小玲實際上僅收到彭男交給她4000元。(情境照)

小玲每次性交易,向男客收取3000元到4000元,彭男與小玲原約定一人一半,但小玲實際上僅收到彭男交給她4000元。(情境照)

2019/06/13 09:2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暑期將屆,青少年打工要注意!30歲彭姓男子,專在網路刊登美容師等相關工作廣告,並以輕鬆、待遇高等字眼,吸引應徵者,實際卻是被媒介性交易。17歲少女「小玲」(化名)因缺錢花用,與彭男說好一人一半,但她在短短25天接客40次,僅實拿4000元。苗栗地方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彭男3年10個月,併科罰金13萬元;彭男另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處7個月,應執行4年。

判決書指出,彭男明知小玲為未滿18歲之少女,竟意圖營利,媒介小玲進行性交行,以微信通訊軟體為聯繫工具,於2017年11月3日至12月7日間25日,接續媒介小玲在苗栗縣竹南鎮台鐵車站附近汽車旅館及台中市多處汽車旅館,與多名男客進行性交易,共計40次。

判決書指出,小玲每次性交易,向男客收取3000元到4000元,彭男與小玲原約定一人一半,但小玲實際上,總共僅收到彭男交給她4000元。

另,彭男也被警方查出,他於2017年10月間,透過網路認識當時年僅15歲的另一名少女,在台中市中區某旅館房間內,未違反少女意願,與少女為性交行為1次。

法官認,彭男分別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及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2項、第1款之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2罪。前者處7個月、後者處3年10個月,併科13萬元罰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4年。

彭男曾在苗栗縣媒介來自單親家庭的15歲少女接客「打工」賺錢,一審被判應執行4年2月;他也曾透過網路徵美容師,在新竹騙得14歲少女上鉤,不僅先被他帶往賓館「指導」技巧為由,性交得逞,事後少女外出接客13次,拿不到半毛錢,直到少女病到送醫急診,全案才爆發,新竹地院再判他4年2月併科罰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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