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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12歲女網友被判刑、判賠 惡男硬拗:少女同意性交

2019/06/06 23:1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簡姓男子在臉書認識12歲女網友小玲(化名),竟起色心,初次見面即和她性交,小玲父親怒控簡男性侵女兒並求償,雖然簡男辯稱兩人是合意性交,但高等法院先前仍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簡男3年6月徒刑,民事部份,高院今判簡男應賠償小玲6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簡男於2017年1月7日在臉書結識年僅12歲的少女小玲,邀她隔天晚上10時在她住處旁見面,小玲以為是網友間單純見面,同意前往。

1月7日晚間,簡男由曾姓友人開車載他到小玲住處附近和小玲見面,曾男離開後,簡男看見小玲長相甜美,竟和小玲發生性行為。事後,小玲父親因她凌晨才回家,逼問後得知此事,怒告簡男性侵女兒,並要求賠償150萬元。

簡男應訊坦承和小玲性交,但堅稱是雙方合意性交,也未在臉書上恐嚇小玲。

不過,一、二審不採信簡男辯詞,均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簡男3年6月徒刑。

高院民事庭審理期時,簡男辯稱他從事雜工,僅國中畢業,收入不多,並無那麼多現金賠償小玲,但合議庭認定簡男明知小玲僅12歲,對性事所知有限,竟和她性交,造成身心受重大創傷,今判簡男應賠償6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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