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潛入少女香閨 太大聲被父母發現報警
18歲劉男半夜進入13歲女網友香閨,發生性行為,上午房內發出聲音被少女父母發現而報案。(情境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18歲劉男半夜進入13歲女網友香閨,發生性行為,上午房內發出聲音被少女父母發現而報案,一審法官依姦淫未滿14歲少女罪判3年2月,二審法官審酌少女欺騙劉男她14歲,但少女稚氣未脫,折衷依姦淫滿14歲未滿16歲少女的法條,改輕判10月,此案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劉男在臉書認識「阿臻」(化名),去年「阿臻」傳送住處地址給劉,劉則半夜2時許潛入她的香閨,2人在屋內合意發生性行為,整夜沒睡到上午9時許,少女父母發現房內傳出男子聲音,才發現2人偷吃「禁果」,少女父母報案處理。
此案一審法官發現「阿臻」才13歲,依姦淫少女罪判處3年2月,劉男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調查,劉男在去年1月14日深夜2時許,依「阿臻」傳來地址,及「阿臻」協助潛入她的香閨,兩人發生性關係。
劉男坦承兩人發生性關係,辯稱他不知對方真實年齡,雙方於臉書私訊時,「阿臻」說自己16、17歲,他認為應有16歲以上。
「阿臻」證稱,性交過程中她有推劉男一下,但法官認為案發地點在「阿臻」自家住處房間,且當時她的家人均在家中,如果「阿臻」不願意,大可立即呼叫,向家人求援,應屬合意行為較合理。
但被告辯稱「阿臻」在臉書上說自己16、17歲,「阿臻」說她確實在臉書上對劉男說過自己滿14歲,也未告知自己就讀學校,以此要求劉男以姦淫少女(未滿14歲)的法條,判處3年以上,太過苛責。但少女稚氣未脫,也不像已滿16歲少女,折衷依姦淫滿14歲未滿16歲之罪,並審酌雙方尚未和解,判處劉男10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