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台哥大4G頻譜與7億元之爭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之間為了4G頻譜爭議,對簿公堂,遠傳控告台哥大求償10億餘元,高等法院去年1月判決台哥大應賠償遠傳7億6577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全案重新來過。(示意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之間為了4G頻譜爭議,對簿公堂,遠傳控告台哥大求償10億餘元,高等法院去年1月判決台哥大應賠償遠傳7億6577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全案重新來過。
判決指出,2013年至2014年期間,遠傳與台哥大第一波4G頻譜競標時,由於政府在頻譜尚未清空時,就標出4G頻譜,導致遠傳及台哥大,各自標到對方正在使用的2G頻譜。
雙方為了盡早布建4G,協議提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繳回2G頻段,但對於繳回時限有認知差距,遠傳先繳回,台哥大卻未繳回,引發遠傳不滿,2015年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台哥大履行契約,並求償延遲給付、商譽損失等共10億1500萬餘元。
台北地院一審判台哥大應向NCC繳回原本使用中的2G頻段頻率,且不得再使用該頻率,且在向NCC申請繳回獲得核准之前,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該頻段頻率,但駁回遠傳的金錢求償。
高院二審雖仍判遠傳勝訴,但廢棄台哥大應繳回且不得使用頻譜的一審判決,改判台哥大應以金錢賠償遠傳7億6577萬餘元。
雙方都上訴三審,遠傳主張應依公平交易法判賠更高金額,台哥大則是主張自身並沒有延遲給付。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依契約給付遲延的計算,時間點有錯誤,造成賠償金額計算有問題,高院以雙方約定的2016年2月29日為繳回期限,台哥大未履行契約,須付給付遲延的賠償,但最高院認為雙方並未約定「共同繳回」;且遠傳主張應以公平交易法來計算賠償金額,但二審並未說明不採納此主張的理由,判決理由不備,因此將全案廢棄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