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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未媳火臨停購物卻暴衝傷人 莾男判拘役又判賠

    高等法院今判機車暴衝撞傷婦人的蔡男應賠償8萬1719元確定。(示意圖)

    高等法院今判機車暴衝撞傷婦人的蔡男應賠償8萬1719元確定。(示意圖)

    2019/05/29 13:0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蔡姓男子前年傍晚騎機車到新北市黃昏市場臨停買水煎包,卻未熄火,被控機車突然暴衝撞倒前方的鄭姓早餐店女老闆,車輪並將她的左腳輾壓過去受傷,她批評蔡未將機車熄火有重大過失,並稱事發後罹患憂鬱症致連續17天驚嚇哭泣,對蔡求償57萬元,但蔡指稱因離合器故障以致機車暴衝,連他自己也彈飛出去,主張鄭女求償過高;高等法院今判蔡應賠償8萬1719元確定。

    刑責方面,蔡被控傷害罪犯行,新北地院認定蔡的傷害犯行事證明確,已判他拘役15天定讞,得易科罰金15000元。

    50多歲的鄭姓早餐店女老闆指稱,前年4月26日下午5時30分,她在新北市某黃昏市場馬路上行走,突然被原本停在水煎包店前的機車向前疾駛將她撞倒,左腳還被車輪輾壓受傷,也造成左、右小腿、左膝摖、挫傷,因為此事故,讓她受傷5個月無法工作,並因為罹患憂鬱症導致連續17天驚嚇哭泣,身心疲憊受創,打官司主張蔡有重大過失,要求蔡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無法工作損失17萬5千元、醫藥費、看病交通費等共57萬6707元。

    蔡辯稱,他停車準備買水煎包,原本應沒有狀況,不料離合器故障,突然爆衝,才會撞倒鄭女,當時連他被被彈飛出去,而鄭女隔天到醫院檢查結果並未傷到骨頭,只是皮膚紅腫,且不久就出國旅行,並無因受傷5個月而無法工作情形,其求償金額過高。

    高等法院認定,蔡停機車時卻未熄火,而且不小心將機車把手油門勾觸到水煎包攤位,導致機車往前暴衝,將鄭女撞倒受傷,蔡有過失責任,審酌鄭女的傷勢,蔡應賠償精神撫金5萬元為適當,另外蔡須賠償鄭女1.5個月的無法工作損失,以最低基本工資20008元計算為30012元,加上醫療等費用,共應賠償8萬1719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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