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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荷蘭男又外遇德國男 丈夫小王互槓鬧上法院

艾男懷疑妻子外遇史男,氣得罵史男雜種、懦夫,挨告公然侮辱、恐嚇,北檢處分不起訴。(記者黃捷攝)

艾男懷疑妻子外遇史男,氣得罵史男雜種、懦夫,挨告公然侮辱、恐嚇,北檢處分不起訴。(記者黃捷攝)

2019/05/27 17:34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荷蘭籍男子艾米爾(音譯)曾與台灣籍王姓女子結婚,婚姻期間王女另與北市信義區某德式餐廳老闆、德國籍男子史蒂芬(音譯)交好,兩人不僅出雙入對,還共同出國旅遊。艾男發現被戴綠帽,去年撞見史男,氣得當街質問對方,還嗆罵雜種、懦夫,雙方因此鬧上法院。

艾男控告史男妨害家庭,北檢依證據不足不起訴,他另提民事求償54萬7千元,台北地院判他勝訴,但賠償金酌減為15萬元;史男則反告艾男公然侮辱、恐嚇,北檢日前處分不起訴;艾男另與王女打離婚官司,北院去年也已判准。

艾男提告指出,他與王女2012年結婚育有一子,後因相處不睦,在北院打離婚官司,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史男竟與王女交往,不僅被拍到在大庭廣眾下擁吻、牽手、撫摸、接送、共赴越南及菲律賓旅遊等,週末還固定同居過夜,互動超越一般朋友。

艾男說,史男與王女約會時,完全不避諱小孩在場,連小孩都說史男「是媽媽新男友」,王女外遇一事被社區住戶及小孩同學家長們知道,令他顏面盡失,精神痛苦不堪。

史男否認介入婚姻,辯稱與王女只是朋友關係,因王女承租他家中一間房做為工作室,才會經常進出他家;他身為外國人,與異性友人親吻臉頰,是基於禮貌、尊重異性的行為,同居或交往是艾男單方面認定。

刑事妨害婚姻部分,因沒有雙方發生性關係的證據,北檢依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民事部分,北院認為王女在大安區另有房屋,沒必要再承租工作室,兩人親密舉動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男女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完滿,判賠15萬元。

另外,艾男去年3月間在大安區遇到史男,當街罵史「FUKING BASTARD(雜種)」、「SCHLAPP SCHWANZ(懦夫)」、「YOU CAN FUCK MY WIFE(你可以上我老婆)」、「YOU WILL SEE IN THE COURT(上法院走著瞧)」,史男自認名譽受損且受威脅,反告艾男公然侮辱及恐嚇。

北檢認為,艾男當下因質疑史男與其妻有染,盛怒之下才有情緒性言語,難認主觀上有貶損名譽犯意,另「告上法院」並非「不法加害」於他人人身安全,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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