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1年多 受害人妻疏忽這件事30萬賠償金飛了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已婚的黃姓男子於2014年11月到2016年4月與鄰居人妻阿花暗渡陳倉、發展成婚外性行為,黃妻不滿、怒告鄰居妻求償;阿花反指黃妻提告時間已逾請求權時效。台南地院法官查出黃妻與阿花手機訊息及求醫就診紀錄,顯示黃妻應提告時間已晚了約半年,超過請求權時效,判黃妻不得向阿花求償可取得的30萬元精神慰撫金,此案還可上訴。
黃妻控訴,她與同樣是人妻的阿花是鄰居關係,阿花明知黃姓男子是她丈夫,居然從2014年11月起到2016年4月發生婚外情性行為,破壞其婚姻與家庭幸福美滿,讓她身心遭受極大打擊、痛苦不堪,為此要向阿花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
對於女鄰居指控,阿花開庭時都坦承、不爭執,但指出黃妻於2015年2月下旬已知道她與黃男有不正常交往;同年4月10日,黃妻就醫時說丈夫有外遇;她丈夫也於2016年10月底前曾告知黃妻「與阿花有不正常交往關係」,黃妻卻遲至2018年10月底才提出訴訟,請求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要法官駁回黃妻求償告訴。
台南地院合議庭查認這外遇事件,受害的黃妻可求償30萬元。不過合議庭法官查出,2015年2月26日,黃妻曾傳訊息給阿花說「我老公要跟妳分手,妳老是要求他不要拋棄妳,越來越不要臉,這行為是人家最討厭的小三了,連我家裡孩子都討厭妳」。
此外,2015年4月10日,黃妻就醫時曾說「去年底發現丈夫有外遇,對方是鄰居、朋友,現在丈夫與對方仍有互動」,足見黃妻在2014年底已知丈夫外遇女鄰居。合議庭認為,這外遇不法侵害行為終了時間應是黃妻主張的2016年4月某日,依民法197條規定的兩年請求權時效,黃妻最遲應在2018年4月某日向阿花提告,但原告卻遲至2018年10月30日才向法院提告,已超過兩年求償時效,只能判黃妻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