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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周泓旭赴派出所報到 警署:無助防逃又加重警察負擔

北地院昨裁定周泓旭限制出境、出海,且每週一應赴派出所報到,警政署今強調,向派出所報到根本無助防逃,又加重警察負擔。(資料照)

北地院昨裁定周泓旭限制出境、出海,且每週一應赴派出所報到,警政署今強調,向派出所報到根本無助防逃,又加重警察負擔。(資料照)

2019/05/09 13:07

〔記者 邱俊福/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昨天裁定涉嫌共諜周泓旭限制出境、出海,且每週一應赴派出所報到,警政署今強調,向派出所報到根本無助防逃,又加重警察負擔,況之前已協調法務部,除因交通不便或有事實上難以至檢察機關報到等情形外,均向檢察機關報到,因此希望司法院從善如流審慎考量,比照法務部精進作法,對有報到必要的被告依法向法院辦理報到;如確有逃亡之虞者,則應依法羈押,以確實維護司法威信,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警政署表示,報到的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款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惟現行實務上法院多為依據同條第4款規定「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之概括性規定,命被告至住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報到,但案件經警察機關調查完竣,移送至地檢署後,確保對被告的追訴、審判及執行,應屬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的權責。

將被告諭知至警察機關報到的作法,無疑檢院權責轉嫁至警察機關,導致警察機關徒增責任,又卻無任何強制處分權可用以防止被告逃匿;如果被告潛逃,更會進一步斲傷司法威信,影響社會大眾對政府的信任。

警政署表示,統計107年間至警察機關報到案件達1千餘件,警察機關所耗費的警力本應用於維護治安工作,經行政院體恤基層警察同仁的辛勞,已協調法務部除因交通不便或有事實上難以至檢察機關報到等情形外,均向檢察機關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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