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驗尿有毒品反應 上訴因這個理由改判無罪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警方盤查有毒品前科的王姓男子時,進王男房屋查看,因屋內有毒品吸食器,要求王男與同在屋內的黃姓男子一起回派出所,黃男因驗尿有毒品反應判有罪,上訴後,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黃男身上沒毒品或吸食器,員警以「你在場,有義務」要求他回警局,使黃男心理受壓制而配合,程序不合法,若不禁止,將助長違法取證情形,判定尿液檢體無證據力,改判無罪。
本案發生於去年1月3日,員警巡邏時,發現王男行跡可疑,上前盤查,雖無所獲,但在徵得同意後到王男住處查看,發現有毒品吸食器,要求王、黃2人回派出所,黃男質疑自己沒有犯法,為何要去派出所?警方告以:「你是在場人,有義務去!」
黃男只能配合,結果驗尿真有毒品反應,法院簡易判決依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刑5個月;黃男不服提出上訴稱,他驗尿時是拿馬桶內的尿液矇混;合議庭依鑑定判定,警方當日採集送驗的尿液就是黃男所排放,裡面確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不過,合議庭調查,當時黃男不是正在吸毒或剛吸完毒品,身上也沒無毒品、吸食器,亦非通緝犯,無義務到派出所,員警卻以「實務執行上這麼做」對黃男告以「有義務」去警局,雖未使用上銬等物理上強制力,但以讓黃男心理受壓制,而無拒絕空間,只能配合,程序欠缺合法性。
此外,黃男事後雖有簽「勘察採證同意書」,但這是因他擔心拒絕採尿,將無法離開派出所,此「同意」顯有瑕疵。
合議庭認為,警方非法把黃男帶回警局,所取得的尿液檢體證據,侵害黃男人身自由及身體自主,而黃男吸食二級毒品屬自戕行為,對他人、社會或國家法益無直接危害,若要保全證據,還可報請檢察官強制採尿,這種違背法定程序、侵害人身自由的方式,若不禁止,將助長違法取證情形,為促使警方日後辦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維人權,判定尿液檢體無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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