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未戴安全帽被疑毒駕 驗尿沒過關卻判無罪
騎士未戴安全帽被疑毒駕,驗尿有毒品反應卻判無罪。(記者黃良傑攝)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市警方去年1月攔查李姓騎士未戴安全帽,因是毒品列管人口,懷疑涉嫌毒駕,帶回驗尿,驗出安非他命反應,被檢方起訴;李男於高雄地院庭訊時聲稱未同意採尿,法官指,警未告知可拒絕配合,也未報請檢察官同意,認定違法取證,不具證據力,逆轉判李無罪。
全案雖可上訴,但已引起警界譁然,官警認為毒品列管人口再犯率極高,況且採尿未經當事人同意,員警怎有辦法逼人裝尿入瓶?此外,即使毒駕撞死人,若院檢要挑剔,也可指車上未發現毒品,所以不得採驗尿液,無辜者不就枉死,真相豈能大白?
判決書指出,李男曾持有二級毒品被判刑7月徒刑定讞,2017年6月間出獄,2年內需接受定期驗尿,2018年1月間他騎車因未戴安全帽,在前鎮區路口被前鎮分局員警攔查,警方見他是毒品列管人口,將他帶回採尿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全案函送雄檢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李男坦承吸毒,卻稱員警未告知有權拒絕驗尿,還指員警當時曾說「沒驗尿不准離去」,只好跟著到派出所採驗,他還自嘲:「我有用毒品,怎麼可能同意自願配合驗尿」。
法官認為全案需報請檢察官許可,才能強制採驗,因為採尿是身體檢查處分,屬干預人民身體自主權與隱私權,除非人民同意,否則要有法律依據,因該案值勤員警證稱,採尿前曾告訴李男要採尿,問他要不要?雖未強迫也未告知可拒絕。
合議庭認為警方未取得李男同意採尿,也未報請檢察官簽可,視同強制採尿,以對當事人的侵害程度,大於查緝犯罪的公共利益,檢驗報告排除證據能力,逆轉判李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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