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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女網交被騙失身 男弄碎「少女心」GG了

少女遭射後不理,透過臉書搜尋,結果發現鄭男竟有女友。(情境照)

少女遭射後不理,透過臉書搜尋,結果發現鄭男竟有女友。(情境照)

2019/04/28 05:5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24歲鄭姓男子,在網路結識1名國中少女,為逞一時之慾,欺瞞少女「沒有女友」,但射後不理;少女事後發現鄭男有女友,被對方玩弄,生氣向師長報告、報警處理。法官審理,認為雙方雖是合意性交,但少女當時未滿14歲,鄭男也知情,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性交罪,判3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鄭男透過手機交友軟體BEETALK,於2017年6月間,結識當時就讀國中、年紀未滿14歲的少女;雙方認識不到1個月,鄭男約少女碰面,便開車載少女前往摩鐵,雙方發生性行為。

但此後,鄭男對於少女在BEETALK的留言都是「已讀不回」,少女遂改透過臉書搜尋,盼能與鄭男取得聯繫,結果發現鄭男竟有女友,少女心也隨之破碎,生氣地向師長報告。

少女指控,發生性行為那天在車上時,她有問鄭男有無女友?鄭男說「沒有」;但雙方發生性行為後,鄭男就不回她,就去臉書察看鄭男的狀況,才知道鄭男有女友,「對我只是玩玩!」鄭男也坦承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但沒有強迫。

法官認為,鄭男與少女在網路上認識僅約1個月,當時年約22歲,正值年輕,明知少女於案發時未滿14歲,對於性行為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一時無法克制己身性慾,而對稚齡少女為性交,雖非以強制手段滿足一己性慾,惟影響少女身心健全成長,造成少女家庭困擾,所為實值非難。

惟法官念及鄭男犯罪後坦承犯行,有意與少女調解,惟因少女母親表示無意願洽談調解而未果,且鄭男犯本案前尚無任何遭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審酌各情,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性交罪,判3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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