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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電林訓實習工場工程弊案 台電經理等10人無罪

台電經理周毓良獲判無罪。(資料照)

台電經理周毓良獲判無罪。(資料照)

2019/04/24 14:3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檢調偵辦台電林口訓練中心實習工場等工程弊案,共起訴12人,經新北地院審理,僅吉興工程派遣在台電綜合施工處的工程師楊藍茵,因夥同長泰興業業務蔡裕家,向大同公司詐取財物,判有罪,楊某判刑3年8月、蔡2年徒刑,緩刑5年;至於涉入林口訓練中心實習工場採購案的台電經理周毓良、政風課長張志濬、主辦高聖文等10人均無罪。

檢方調查,2012、2013年間,台電公司營建處辦理「林訓實習工場建築工程」與「水電空調工程」採購案,分別由泛亞公司及大同公司以16億6800萬、5億8900萬元得標,泛亞後來將部分工程,交由下包協力廠商兆弘工程與榮聖機械負責。

檢方起訴範圍之一:台電林口工作隊電氣分隊主辦高聖文、張適泓2人,在辦理實習工場水電空調工程時,涉向大同公司、下游包商人員索賄80萬元。

第二部分是:台電公司綜合施工處林口工作隊經理周毓良、政風課課長張志濬、高聖文3人,在辦理實習工場建築工程時,涉向兆弘公司索賄。

第三是周毓良還涉嫌施壓泛亞公司及配合不實驗收,收取榮聖公司賄款。

但合議庭認為,林口實習工廠僅屬單純辦公建築物,供台電公司內部訓練使用,本案建築工程、水電空調工程,僅是台電公司私經濟行為的行政輔助行為,非刑法所謂的公共事務,周毓良、張志濬、張適泓、高聖文等人非刑法規定的授權公務員,與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要件不符,判無罪。

此外,泛亞公司負責人張盤銘被控以虛灌坪數方式、浮報工程款,但合議庭認為,台電與泛亞的模板工程,並非按實做數量計價,泛亞公司據結構分層數量表向台電公司估驗請款,僅具融資性質,且經台電公司人員現場查核確認,無陷於錯誤或受有損害,也無罪。

本案有罪部分是,楊藍茵向大同公司佯稱自己是台電大林電抗器工程採購案主辦人,可配合將工程預算提高及制定有利於大同的規格,但要給錢,之後更夥同蔡裕家假扮成熟識台電公司高層人士,佯裝有能力疏通高層,成功詐得150萬元前金,後謝150萬元尚未得手。

合議庭認為,楊、蔡2人觸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且楊藍茵已坦認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可減刑,判刑3年8月;蔡男因坦承犯行,未取得任何犯罪利益,本案僅是從旁協助角色,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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