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來爬山遭懸落電纜線電擊死 台電判賠1535萬元
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羅姓男子4年前在新北市烏來爬山踏青時,遭斷裂落的台電電纜線電擊死亡,羅妻控告負責維修的台電廖姓技術員業務過失致死罪,但獲不起訴處分,羅妻並以她及4子女名義請求台電賠償;高等法院認定台電未在電纜線可目視範圍內設置警告標示或隔離絕綠的防護措施,有設置、管理的缺失,今判台電須賠償羅妻和4名子女共1535萬元。
羅男於2015年1月22日中午,和太太跟朋友去新北市烏來爬山,在行經啦卡登山步道不到100公尺的半山腰附近樹林空地,被台電斷裂落的高壓電纜線電擊死亡。
羅妻和4子女認為,台電對其所有的電纜、電桿等電力設備,在設置管理方面有缺失,讓電纜線斷裂懸落,使羅男經過該電纜線時,遭電擊死亡,訴請台電賠償殯葬費、醫療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2264萬多元。
高院審理認為,台電公司未在電纜線附近設置警告標示,或隔離絕緣的防護措施,且未依照天候狀況及實際情況,在雷雨後臨時加派人力巡視,在該電纜線的設置和管理確有缺失,以致羅男經過時,遭斷裂垂落的電纜線電擊死亡,台電應負起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且無證據證明羅男有主動碰觸電纜線等「與有過失」存在,今判決台電應負責羅妻和4子女共15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