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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四採購弊案 二度再議仍處分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台電核能技術處副處長林俊隆,無圖利廠商之犯行。(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台電核能技術處副處長林俊隆,無圖利廠商之犯行。(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5/09/08 18:4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電核四工程採購前年傳出弊端,檢廉查出,8年前,台電花費近3億元採購電氣導線管,但導線管防輻射及鍍鋅厚度不足,不符契約規定,時任台電核能技術處副處長林俊隆涉放水護航通過驗收。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林等人並無圖利廠商之犯行,於前年做出不起訴處分,經高檢二度發回再議,檢方昨仍依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96年至97年期間,林俊隆兼任核四工程督導組組長,當時林與台電經理顏鎮國、電氣課長顏慶亭在辦理採購案時,明知得標商揚合公司所提交的鍍鋅管配件厚度僅13微米,使用年限未符契約年限40年,且防輻射防水可撓性導線管也未符契約規定,林卻仍召開會議強勢主導會議討論,涉放水護航。

    廉政署掌握情資,於101年5月發動搜索,並約談林等6人到案,全案朝《貪汙治罪條例》偵辦,檢方訊後諭令林等3人各以20萬元交保。

    庭訊時,林等3人皆堅決否認犯行;林俊隆表示,鍍鋅管配件厚度13微米,應是市面上通行的厚度,技術單位查出只要5微米就符合要求,加上根據技術手冊及核電廠使用說明,鍍鋅在室內使用不需考量年限,因而開會認定是符合規定。林強調,他與廠商之間並無金錢往來,且會議決定必須上呈,不是他說了算。

    至於防輻射防水可撓性導線管,被指未符合契約上載明的IEEE383規定,核技處課長吳朝旺證稱,IEEE383是核能安全等級電纜的測試要求,不適用於可撓性導線管,核技處認為只需符合IEEE383內抗輻射的標準即可。林俊隆則指出,奇異公司也認為,輻射部分只要符合IEEE383中的規範劑量就可以。

    檢察官經檢視相關規定,認定林所言尚屬可採,所做決議也並非獨厚某一特定廠商;且檢察官調查發現,林雖有在基隆購置房地產及出租房屋,但調閱他的金融帳戶資料,並未發現他與廠商有資金往來,也無其他可疑之處,難以認定林等3人有圖利廠商牟利之犯行,因而將3人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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