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女童玩火燒死人 法官判家長共同賠償613萬元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泰安鄉一溫泉會館承租的員工宿舍,2年前發生火警,造成當時在2樓房間休息的48歲龔姓男子逃生不及被燒死;檢警調查,為房東的4歲女兒與鄰居4歲、3歲女童在1樓房間玩火導致。龔男家屬對3名女童提民事求償,苗栗地院判決3女童家長須共同賠償613萬7千餘元。
判決書指出,龔男為溫泉會館員工,於2017年2月25日,在會館承租的2樓員工宿舍內的房間睡午覺,不料,房東的4歲女兒與鄰居4歲、3歲女童,在1樓房間玩火,引發火警,致延燒到2樓,龔男因逃避不及葬身火窟。
龔家為中低收入戶,當時龔男與妻子共同養育4名7到19歲不等的子女,妻子在家做手工,龔男是家中經濟重要支柱;遇此劫難,家計頓失,處境堪憐,向3名女童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告訴,求償扶養費與撫慰金。
法官調查,龔妻當時42歲,依2015年度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平均餘命為42.68年;但龔男死亡時48歲,依簡易生命表,平均餘命為31.66年,亦即龔妻於23年後,即年滿65歲有受扶養權利時,餘命僅餘8.66年,因此龔妻65歲後得請求配偶扶養之期間應為8.66年,計算為29萬3040元。
法官調查,龔男4名子女分別為19、16、12、7歲,以滿20歲成年計算,扶養費分別為8萬6844元、31萬0765元、57萬6880元、86萬4291元,為適當。
另,慰撫金部分,法官審酌龔妻頓失伴侶,4名子女年幼即失父愛,龔家家庭頓失經濟及情感依靠,自堪信其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並考量3名女童家庭狀況,認龔妻及4名子女各請求慰撫金以80萬元為相當。
民法第187條第1項明文「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認為,3女童因玩火釀成火災致被害人死亡,3女童均為稚齡兒童,案發時無成年人在場,足見其等法定代理人保護、監督顯有疏失,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